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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23 14:0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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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海口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4.租赁自住住房的;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

海口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退休及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

6.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三)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