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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新能源汽车临时性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4-02-04 21:1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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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一、奖励资金使用方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性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二、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

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

一、奖励资金使用方向

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性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在1月1日至12月31 日期间完成初次登记上牌且未超出奖励总量控制范围的车辆。

三、奖励标准及总量

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90万 元,购车价格10万元以内(含10万)的一次性给予费用补贴6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费用补贴7000元,奖励总量不超过700辆(含),具体以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先后排序确定。

四、申报流程、材料

(一)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购车用户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通过“海易兑”系统自行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月29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二)审核。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购车用户申报实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三)公示。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拟定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通过“海易兑”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

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本级承担。

(二)初,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度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提供至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三)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度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资金。

(四)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收到县财政局促消费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有关事项

(一)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二)县财政局要落实资金保障。

(三)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四)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报人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县政府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 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

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

(七)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九)本措施由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策来源:乐东县人民政府

网址:http://ledong.hainan.gov.cn/ldxkjgyxxhj/gsgg/08/c5305216569a42e6886638cf3b722df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