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高校毕业生落户
一、落户政策
1、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2、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3、应届高校和职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海外留学生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在自有住房落户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无自有住房的在实际居住地(提交租赁证或居住证)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未成年(或成年在校)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交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
三、办理程序
1、向落户地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受理审核,呈报办证中心审核,再报海口市局户政处审批。
3、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