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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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情况入户条件父亲或母亲(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随成年子女一起居住生活的,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交验材料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父子(母子)关系证
一、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情况
入户条件
父亲或母亲(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随成年子女一起居住生活的,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交验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父子(母子)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局或城市分局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保存材料
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原件。
二、女投靠父母落户情况
入户条件
未成年人子女已随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生活,可在父亲或母亲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我省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已回农村随父母一起务农满一年的,可申请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交验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父子(母子)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局或城市分局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保存材料
1、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原件;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三、夫妻互相投靠落户情况
入户条件
夫妻互相投靠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可在夫妻一方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如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已在农村随夫妻另一方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农业户口夫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交验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暂住地派出所登记的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办理的暂住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局或城市分局审批办理入户手续。
保存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暂住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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