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外地户籍普通落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
(2)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
(3)自有产权房屋提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交租赁证;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提交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提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5)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学生证或学籍证明,退休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申请,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在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办理的,可当场办结;在派出所受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报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领导批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须在2个工作日审批结束,办理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