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缴纳公积金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在申请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满足其他条件可以在海口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同住房贷款额度不同。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
三、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信用良好;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共同借款人应符合除第二、三项外的其他条件。
申请组合贷款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限额标准(见本栏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一致。
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断缴3个月且未补缴,或断缴4个月(含)以上的;
二、单笔贷款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12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三、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24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四、存在“担保人代还”或“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五、存在“呆账”、“冻结”或“止付”等情形;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
八、所购住房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产权式酒店和其他非住宅房产;
九、家庭现有两套住房登记记录,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一、基础性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信用报告(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三)个人婚姻状况、家庭现有住房登记等情况经联网共享获取信息或前往相关部门核实。核实不符或无法查证的,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其中,个人婚姻状况证明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家庭现有住房登记证明为提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四)个人收入默认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推算。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若共同借款人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上述收入证明自打印或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五)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使用证明》;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以上第(一)至(四)项资料。
说明:所有办理人员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业务。
二、其他资料
(一)购一手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付款凭证。其中,购商品房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购限价商品房需提供首付款发票;购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实物安置房的,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30%,提供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付款凭证(大于30%的不需提供付款凭证);
(二)购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住房交易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借款人自愿选择在二手房过户前或过户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户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出证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申请。选择过户前提交申请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审批后、抵押办理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对。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报建证件资料。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建设封顶后,方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书。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在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应报建的,需提供经职能部门批准的证件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大修情况。
(五)商转公贷款,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应一并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借款人不予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房屋其他共有权人未满18周岁或存在继承人、代管人的,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代为办理申请、面签。
受委托人、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信息。其中,受委托人还需提供载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公证委托书;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或载明具体办理事项的公证书。
(二)借款人配偶应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可作为共同借款人。若房屋其他共有权人选择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其配偶也应一并列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三)若申请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部分由受委托银行决定需提供的商贷申请资料及受理要求。
借款人不予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房屋其他共有权人未满18周岁或存在继承人、代管人的,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代为办理申请、面签。
受委托人、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信息。其中,受委托人还需提供载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公证委托书;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或载明具体办理事项的公证书。
可通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海南公积金手机APP,以及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支付宝“码上办事”等渠道办理。
1、开发企业(单位)办理楼盘备案(5个工作日);
2、借款人递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3、受委托银行受理(含预签订借款合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6个工作日);
4、借款人及贷款相关利害关系人与受委托银行办理后续的借款合同签订、担保登记等手续;
5、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担保;受委托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5个工作日);
6、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送达借款合同及借据(5个工作日)。
新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70%;二手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50%。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四)大修自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五)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置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六)商转公贷款。
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上述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均要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各直属管理局根据职工家庭的购(建)房总价、还贷能力、可贷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信用记录等情况,在最高额度内合理审批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贷款年龄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
(二)贷款期限
1.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及拆迁安置房等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购买二手住房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二手房房龄+贷款期限≤35年。
3.建造自住住房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5.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
2、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自住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自住住房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3.02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575%。
(一)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可随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要求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用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和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3个月(不含)以下的,由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不受逾期期数限制。职工连续逾期6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须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交申请,待审批同意后可暂缓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