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生儿医保落地参保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城镇户口的新生儿(不含2013年出生并与母亲捆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执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父母一方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受户籍限制。
二、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内,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便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监护人须在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期间为其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居民医保征缴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