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
一、汽车经销企业奖励
对 年首次升规的县内汽车经销企业(在我县注册登记、 申报缴纳税费,下同),给予1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0.2亿元、0.5亿元、1亿元的汽车经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汽车经销场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 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标准及要求
(一)对在昌江县内汽车经销企业购买,且在昌江初次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
10万元以下给予4000元消费券奖励;
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给予6000元消费券奖励;
20万元(含)以上给予7000元消费券奖励;
属于重型新能源货运、专项作业汽车再额外奖励 10000 元消费券奖励。
(二)对在昌江县外汽车经销企业购买,且 年在昌江初次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
10万元以下给予3000元消费券奖励;
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给予5000元消费券奖励;
20万元(含)以上给予6000元消费券奖励;
(三)补贴总额限定120万元,先报先得。
三、汽车展销活动奖励标准及要求
(一)对 年县内汽车经销企业在我县销售车辆,按照购车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下,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 20万元(含)以上三档,每辆分别给予1000元、元、3000元销售奖励,属于重型新能源货运、专项作业汽车再额外奖励 元。
(二)支持开展汽车展销活动,对到工信部门报备,期间在我县举办时间不少于2天,参展车辆50辆以上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主办单位 5000 元奖励,在石碌镇以外乡镇举办的再额外奖励 5000 元。
四、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支持
对 年在县内汽车经销企业购买重型新能源货运、专项作业汽车,并通过我县金融机构贷款的车主,给予实际产生利息补贴,其中50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单车最高补贴 4000元,100万元(含)以上单车最高补贴8000元。
五、管理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和举办汽车展销活动的不列入奖励范围。购车奖励发放的消费券抵扣额度不超过50%。
(二)本措施自1月1日起施行,实施至12月31日。由工信局商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与绩效管理、监督等职责。
(三)县级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措施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措施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情况如有出入,请以原单位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