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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海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3-09-01 19:30: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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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 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50 元。一个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 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50 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

(四)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 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