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月划入标准为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月划入标准为本人退休次月起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6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72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降低3%。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前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退休后按照第七条规定标准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其个人账户开户银行金融账户。
个人账户使用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以及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上述范围外的其他费用支出。